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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烟草广告不应再有“活下去”的空间

发布日期:2014/6/11  信息来源:

  因认为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仍给“烟草广告”留有空间,中国疾控中心控烟专家、公共卫生领域学者共计41人,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全国人大在审议时再修改广告法中具体条款,全面而不是以“列举”方式部分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6月10日《京华时报》)。
  因为之前广告法给烟草广告预留空间,未能达到全面禁止的要求,故而外界对重新修订寄予了厚望。早在2009年,由清华大学卫生法中心主办的“烟草广告、促销与赞助”模拟听证会上,专家敦促修订广告法,以便于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然而从修订草案来看,依然沿用广泛禁止而非全面禁止,若最后得到通过,无以体现立法服务社会的公共责任。
  首先,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属于控烟需要。一项针对102个国家的研究表明,实施全面烟草广告禁令的国家中,烟草消费量降低了近9%;相比之下,部分禁止烟草广告的国家中,消费量仅降低1%。如此看来,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对于控烟,显然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一旦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以赞助、捐赠等方式的烟草广告宣传也将寿终正寝,烟草企业就会失去一切广告通道,这也是为什么烟草行业对此极力抵触的原因。
  其次,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属于兑现国际承诺的需要。2006年1月9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公约》第13条要求各缔约方在《公约》生效五年内实施并推行全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禁令。作为世界卫生组织《公约》缔约国,按照《公约》要求,中国有义务在2011年1月开始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日前,世卫组织驻华代表施贺德博士在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交的意见稿中指出:“世界卫生组织敦请国务院法制办考虑对广告法草案作出进一步修订,即全面禁止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然而,一直以来,国内相关机构要么以修法为借口,要么对全面禁止进行“广泛禁止”的解读,未能兑现作为《公约》缔约方的承诺。
  再次,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传递出全面禁烟的态度。禁烟难,难在缺乏坚定的决心。一个令人费解的现象是,一直以来,禁烟工作作为社会治理的难点和热点,始终未能获得很大的进展,十年的禁烟历程,卷烟的生产量不降反升。从烟草包装更换的迟滞不前到烟草官员称禁烟就属于卖国,从烟草院士广受质疑到烟企获生态贡献奖,从烟草警示语自说自话到烟草广告全面禁止之难,都说明在利益和权利的角力之下,公共责任的取向出现了问题。
  禁止烟草广告作为禁烟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其作用不可替代。究竟是“史上最严”,还是“埋下伏笔”,可谓态度检验责任。态度决定行动,有下定决心和不留余地的态度,才会有严格落实的行动,并真正堵死一切弹性空间。同时,透过全面禁止立法,给外界传递出禁烟的决心,以此体现对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激活全民参与的热情,并进一步增强对烟草危害的认识,为全面禁烟营造良好的环境。非如此,禁烟很难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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